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