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