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八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