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并采取工程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