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价格公示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