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码头、车站、公交枢纽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益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四)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