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公交枢纽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益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