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和道路设置停车场;(二)擅自损害、拆除、迁移、改动停车设施;(三)在停车设施上涂抹、刻划、加装构筑物;(四)未经审批在停车场内粘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五)擅自在停车场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六)私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七)其他危害停车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