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停车场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