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要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