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

(一)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不按照公示价格收取停放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