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一)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三)不按照公示价格收取停放服务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