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应当有序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