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应当有序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