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二)遵守管理制度,接受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超过免费停放时间,按照公示的价格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五)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或者无障碍通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