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合科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内容创作等方式,及时普及项目的研究成果;重大科研成果适合展示的,应当通过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面向公众进行展陈。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科普工作任务,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