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限制的除外。新建科技创新基地,应当实行科普功能与其科研功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