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应急管理、民防、卫生健康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科普活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向公众提供有效的应急科普,依法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和伪科学谣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