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九条有效影剧院、体育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点、客运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场所范围内相关人群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并重点针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防御、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急救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