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科普名义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审查,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顾问制度,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科学顾问。
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者没有明确定论的科学类结论、概念、观点和观念的,创作主体应当声明所创作内容的最新研究状态。
在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科普活动中,相关参与方可以依法标注单位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