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八条有效各类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空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辖范围内生态空间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科普设施,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