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类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空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辖范围内生态空间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科普设施,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