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利用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资源,结合居民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求开展科普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社区书院等方式,推动科普示范创建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智能技术运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