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各类学术机构、研究团体、行业组织等应当根据行业、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前沿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推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