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以及业务特长,通过健康讲座、宣传栏、网络媒体等方式,开展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普及,推动面向公众的卫生健康科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