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以及业务特长,通过健康讲座、宣传栏、网络媒体等方式,开展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普及,推动面向公众的卫生健康科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