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第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组织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动员科技工作者、教师、在校学生创作科普作品,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优化科普教育,建设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成立科普社团,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