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