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