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管理。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发现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向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