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化工科技等企业事业单位,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为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