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区(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