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区(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