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器材的采购、保管、运输、领取、使用、清退、销毁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爆破作业单位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非煤地下矿山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储存爆破器材,实施井下爆破作业,应当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将爆破器材供应至作业面,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