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器材的采购、保管、运输、领取、使用、清退、销毁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爆破作业单位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非煤地下矿山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储存爆破器材,实施井下爆破作业,应当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将爆破器材供应至作业面,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