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和吊装设施设备、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相关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恶劣气象条件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或者运行,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或者运行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