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