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