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