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破坏的齐长城点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