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