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