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周边和其他需要提示社会公众的地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