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齐长城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