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段。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齐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