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二)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四)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五)违法驶入禁行区域;(六)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