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

(二)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

(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四)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五)违法驶入禁行区域;

(六)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