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同步、同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