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通行监管中发现拼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处理;涉及生产、销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的,应当分别通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