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