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