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