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专业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场内经营者停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