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