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