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制,依托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